文章叙述了信访绩效考核,信访绩效考核资料目录模板相关文字、图片、最新资讯等各方面信息。

  “涉法涉诉”案件是在党中央“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思想下出现的新名词。它是指当事人对刑事执法、行政执法等权力部门在案件或问题处理上不满,认为受到了不法侵害或不公平的待遇,从而引发上访告状的案件。

  1、构建“大信访”工作格局。各级各部门要把涉法涉信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议程,建立和健全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处置机制。

  2、畅通两大渠道。一是畅通信访信息渠道。要按照“宜疏不宜堵、宜顺不宜激”的原则,广开言路,畅通信访信息渠道。可试行通过开设县乡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电子信箱,开通行风热线等形式,搭建干群互动交流新平台。二是畅通排忧解难渠道。对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要因情施策,着力解决。对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落实责任,明确解决问题时限,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的正当需求;对“无口可归”或“多口难归”的信访案件,实行分管领导包案,全程督办,以确保一名领导管到底,一个问题解决到底。

  3、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健全内部监督制度,要全面建立执法人员执法档案,健全执法办案质量考评机制,完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个别不作为、乱作为及执法显失公正、群众意见较大的执法人员要严肃处理、决不护短。同时要不断加强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要他们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文明执法,依法办事。

  4创新工作机制,提高涉法涉诉信访办结率。要按照“解决矛盾纠纷,确保一方平安”的工作目标,有效整合公检法司、信访、工青妇等部门资源,建立相互协调、多方配合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及时化解矛盾冲突及其他暴力纷争。要针对当事人普遍存在“信访不信法”的现象,适当选派一些觉悟高、业务精的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通过律师为当事人解答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引导当事人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信访问题

  5、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上访人员。对那些无理取闹,无理缠访和煽动闹事上访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严厉打击,有效遏制各种违法上访和无理缠访的现象。

  一是与区域环境质量挂钩。对环境质量现状超标、未达到环境质量目标考核要求或连续两年环境质量下降的区域,除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外,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暂停受理、审批该区域项目环评文件。

  二是与现有项目环境管理挂钩。对于现有同类型项目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严重、环境违法违规现象多发,致使环境容量接近或超过承载能力的区域,在现有问题整改到位前,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暂停受理、审批该区域同类行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于环境失信企业,不予支持其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三是与规划环评挂钩。新建化工、石化、印染、电镀、酿造、有色冶炼等项目必须进入通过规划环评且环保基础设施完善的工业园区,凡未开展或未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和规划禁止准入的建设项目,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受理、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两到位”:一是部署到位,明确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区级相关部门信访处置工作;同时,出台《信访举报工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方案》,将信访工作纳入纪检监察干部年终绩效考核的范畴。

  二是处理到位,严格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凡对涉及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一经查实,依纪依规做到顶格处理。

  一、履行下列职责:

  1、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2、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3、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4、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5、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6、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7、负责把信访件快速往下转送,承担文件速递局功能。

  二、工作准则:

  1、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2、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3、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4、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5、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7、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8、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9、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10、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1.社会监督

  在扶贫开发工作中,各级各部门及各责任主体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监督、信访、申诉等,推进扶贫资金分配和项目安排实施公开、阳光、透明,有效阻断权力寻租、遏制腐败现象,最大限度保障贫困人口权益的行为过程。

  2.事先预警

  在扶贫开发项目启动之前,基于扶贫开发项目的数据模型,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以便采取或拟订一些必要措施加以防范。

  3.事中监控

  在扶贫开发项目实施过程中,为了对项目进展情况实施监督控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效率,优化扶贫项目建设方案,为防止舞弊、控制风险而实施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制度和措施。

  4.事后评价

  对已实施完成的扶贫开发项目成效进行评价,评估项目绩效,指出存在不足,提出整改意见,促进项目完善,提升项目绩效。

  5.投诉举报

  单位和个人对扶贫开发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法现象通过信访、12317扶贫监督举报平台等进行投诉举报,相关机构接受处理投诉与举报的行为过程,如:扶贫过程中的造假、资金违规使用、项目定向不准等现象的投诉举报和处理。

  6.绩效评价

  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扶贫开发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程序,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按照评价的内容和标准对扶贫项目成效、扶贫人员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考核与评价。

  一般填写“称职”,工作优异的按照名额个数填写“优秀”,然后领导签上自己名字,时间。也不需要其他评鉴,表格空位也就那么大.....

  通过今天的接访,同志们能按照信访条例的要求,讲法律,讲道理,耐心向来访者做解释工作,使来访者心服口服,化解了问题。

  (一)依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分析研究群众来信来访中的重要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上级和有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建议、完善政策和解决问题建议及行政处分建议。

  (四)总结、推广信访工作经验。

  (五)负责信访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六)负责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完成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交办的工作任务。

  (七)配合上级组织部做好到信访部门挂职锻炼干部的管理与考核。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根据《学校关于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沪电机院委〔2017〕35号)总体要求和体育教学部有关报备方案《体育教学部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大学体育教学团队激励计划经费分配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全体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和实效性,科学评价教职工的日常表现和工作业绩,促进课堂教学、课外体育活动、科研、管理与服务等工作整体水平提升,现制订《体育教学部2020年度教职工考核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一、考核范围

  (一)属体育教学部编制的在岗教职工。

  (二)新入职体育教学部工作时间未满半年的人员,当年度不参加年度考核,但须填写考核登记表,由体育教学部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小组作出评语,不评定等级。

  (三)教职工因国外访学、国内挂职(校外)学习的、产假或工伤的,当年未满教学工作任务的,只参与合格考核,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完成有关小结工作。

  (四)体育教学部中层干部作为专业教师身份承担体育教学任务的,应对其按照学校人力资源处相关规定进行相关内容认定,但不作考核。中层干部年度考核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认定。

  二、考核原则

  进一步强化岗位管理,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和任务要求进行年度考核,将教职工的年度考核结果与岗位聘任相结合,作为一次性年终奖励发放的主要依据,为聘任、晋升、奖惩提供依据。

  1、坚持全面考核与突出重点相结合。

  2、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

  3、坚持激励与追责相结合。

  4、坚持师德师风考核一票否决制

  三、考核等级

  (一)按学校规定,考核等级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优秀:年度综合表现突出,出色履行工作职责,成绩显著。一般考核总分在前10%。

  合格:综合表现较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较好的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一般考核总分在70分及以上。

  基本合格:综合表现一般,能履行工作职责,基本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一般考核总分在60分及以上。

  不合格:综合表现较差,未能履行工作职责,未完成年度工作任务,一般考核总分在60分以下;出现了“一票否决制”的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予参加本年度评优考核:

  1、全年未完成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

  2、全年未完成教、科研规定的任务。

  3、当年因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

  4、未经批准,教师坐班答疑缺席3次及以上。

  5、未经批准,体育教学部组织的教研活动、政治学习和学校会议等,累计缺席3次及以上;因个人原因请假超过应出席次数的1/3。

  6、经体育教学部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小组认定的其它对体育教学部有负面影响的情况。

  考核内容

  根据教职工受聘岗位职责和岗位任务要求,对教职工当年度的职责履行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质和量的综合评价,满分100分。教职工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着重考核工作业绩。

  专任教师

  教学业绩(60%)

  主要考核是否完成基本教学工作课时和其它教学工作任务,

  从数量、质量分别考核。完成体育教学部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无教学事故,即得60分。

  (1)认定为校级教学事故,扣30分,考核等级不得高于“基本合格”。

  (2)未完成体育教学部规定基本教学工作量(含学生体测工作),扣20分。

  (3)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学生成绩评定、教师工作手册填报、教学材料归档工作,每次扣2分。

  (4)违反教学规定,如擅自不按规定的地点上课,上课迟到早退、没有带教案、点名册,未按教学计划、大纲教学,学生集体课中休息超过5分钟且教师不做讲述,等等,每次课扣2分,以此类推。

  2、教、科研业绩(20%)

  主要考核是否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的教改、科研等业务水平及知识更新情况,从数量、质量分别考量。完成学校规定的教、科研考核任务,即得20分。

  校教、科研分每少1分,考核分即扣2分。

  未按要求参加与科研相关的培训(讲座),每次扣2分。

  3、育人与奉献绩效(20%)

  主要考核参与校运动队或体育类社团指导教师的育人情况、参与部门及学校重大活动等中的突出表现或奉献,定量定性相结合。

  训练(指导)水平和成果情况考量。

  (1)完成全年运动队训练、体育类社团指导,关爱学生,学生反映好,加5分。

  (2)获上海市及以上体育竞赛冠军、全国比赛前八名加5分;获上海市体育竞赛亚军3分、季军2分。

  (3)获学校年度“教学优秀”奖,加5分,获体育教学部教学比赛前三名的加5分,或学校及以上教学比赛决赛名次的加8分。

  (4)完成校教、科研分数后,多发1篇及以上核心期刊,加2分;申请成功上海市教委课题加2分,省部级及以上课题加5分,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体育总局课题加10分。

  (5)参加义务献血,1次加5分。

  专任教师年度考核,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经学校认定的师德师风问题、重大责任事故或违规违纪受到处分的,体育教学部认定内部通报批评的,考核等级不得高于“基本合格”。

  管理人员

  管理业绩(60%)

  主要考核是否完成所在管理岗位的全年工作任务。从数量、质量分别考量。完成日常管理工作,全年无投诉即得60分。

  (1)工作时间擅自离岗或迟到早退,每次5分,以此类推。因擅自离岗造成责任事故或不良影响的,考核等级不得高于“基本合格”。

  (2)按照岗位职责,办事效率差、质量低,工作任务未能按时完成,按任务数每项扣5分,以此类推。

  (3)遭投诉、经查实,每次扣5分,以此类推。

  2、育人业绩(20%)

  主要考核是否配合做好管理与后勤保障情况。从数量、质量分别考量。

  配合运动队教练做好队员训练、社团活动的后勤保障,关爱学生,学生反映好,加5分。

  主动参与、保障和学生条线相关的工作、活动,1次加5分。

  (3)创造性工作,效果好,经党政联席会认定,1次加5分。

  3、贡献绩效(20%)

  主要考核是否在保障部门、学校重大活动、工作任务中有突出的组织、表现或奉献,定量定性相结合。

  (1)有突出贡献的事迹,1次加5分。

  (2)参加义务献血,1次加5分。

  (3)获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每个加10分。

  (三)体育教学部下设的4个科级机构负责人

  1、4个科级机构负责人均为专任教师担任,必须完成教学、科研的基本工作量。在此基础上,和其他管理人员一同考核。

  2、对科级干部进行群众满意度测评(部门领导 群众的排序),由分工会组织实施。满意度情况作为下一轮聘任的依据。

  3、科级干部的考核等级认定为“优秀”时还应满足群众满意度测评分在前50%。

  (四)设立若干名单项奖

  设立若干名单项奖(考核定级为“优秀”的不参加),用于激励勇于担当作为、为体育教学部作出特别贡献的教职工,主要涵盖学校体育、社会体育等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方面产生了积极影响力的教职工。

  由教职工本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

  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考核分工

  成立体育教学部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小组(简称部教职工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人员考核工作。成员由党政负责人(孙天明、李志英),分工会主席(王琤)、教职工代表(2名,其中1位为校教代会代表)等组成。

  被考核人员对考核工作有意见、投诉的,可以在此项工作开展过程中及时反映。

  六、考核程序及安排

  教职工考核工作组,在接到学校人力资源处的正式通知后,成立并开展组织评选工作。

  教职工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完成《教职工个人年度考核表》(网上下载,双面打印)。同时可提出《单项奖》的申请。

  体育教研室负责列出《教师全年教学工作执行情况表》,学生体质健康中心负责列出《教师全年教科研执行情况表》《教师参加学生体测工作情况表》,体育拓展教研室负责列出《教师带教运动队(或社团)执行情况表》,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列出《管理人员每季度工作任务执行情况表》、《全年考勤及会议学习活动出勤情况表》及有关信访处理、义务献血等情况,并汇总出每位教职工的加分、扣分以及总分。

  (三)教职工现场述职。教职工考核工作组成员进行现场评分。

  (四)根据评分情况,教职工考核工作组提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意见名单,提出“优秀”的建议名单(建议名单可多于优秀指标数1-2名)。

  (五)体育教学部党政联席会讨论教职工考核工作组提出的考核等级建议名单,最后确定上报考核结果的公示名单,并公示。讨论决定若干名单项奖。

  (六)公示期间,党政负责人找“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教职工谈话,指出不足并提出要求,相关谈话记录提交人力资源处归档备案。

  (七)公示结束后,由体育教学部综合办公室负责向校人力资源处报送考核结果。

  具体报送名单、时间以校人力资源处通知为准。

  七、奖惩和其它事项

  1、本考核办法,经全体教职工讨论,体育教学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执行。

  2、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终奖发放系数依次1.3、1、0.6、0来发放。对考核“优秀”者,体育教学部负责按“合格”系数发放年终奖,由学校颁发优秀证书,并由学校一次性奖励。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按学校规定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调整工作岗位。

  3、年度考核结果存入教职工个人人事档案。教职工考核“优秀”的指标数由学校给定。

  4、因个人原因离岗、不能参加体育教学部的教研活动、政治学习、各种会议,暂不影响考核总分的,需按照《2017-2021年体育教学部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规定的按照折算课时扣除相应基础绩效。

  5、对积极完成体育教学部重要的或临时性的突发工作任务的,由党政联席会一事一议,及时按照工作量和时间发放绩效补助,不再在年终补发和奖励。

  6、其它未尽事宜,体育教学部在遵循学校总体要求下,召开党政联席会讨论后确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推动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带头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考核工作,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成效、作风表现等所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以此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依据。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眼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突出考核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实际成效,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奖勤罚懒、奖优罚劣,调动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树立讲担当、重担当、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鲜明导向。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事业为上、公道正派;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客观全面、简便有效;

  (六)考用结合、奖惩分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考核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工作部门或者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含正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含正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或者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当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发挥表率作用,带头接受高标准严格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领导班子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治思想建设。全面考核领导班子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四个意识”,做到“四个服从”,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情况;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坚定理想信念,坚定“四个自信”,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情况;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的情况;践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贯彻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的情况。

  (二)领导能力。全面考核领导班子适应新时代要求、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完成目标任务的能力,重点了解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

  (三)工作实绩。全面考核领导班子政绩观和工作成效。考核政绩观,主要看是否恪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是否具有“功成不必在我”精神,以造福人民为最大政绩,真正做到对历史和人民负责。考核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的工作实绩,应当看全面工作,看推动本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情况和实际成效。考核其他领导班子的工作实绩,主要看全面履行职能、服务大局和中心工作的情况和实际成效。注重考核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抓党建工作的实绩。

  (四)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考核领导班子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推进反腐败斗争等情况。

  (五)作风建设。全面考核领导班子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为群众排忧解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情况;结合实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情况;深入改进作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情况;实事求是,真抓实干,察实情、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的情况。

  第八条 领导干部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德。全面考核领导干部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考核领导干部的政治品质,重点了解坚定理想信念、对党忠诚、尊崇党章、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等情况。考核领导干部的道德品行,重点了解坚守忠诚老实、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等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情况。

  (二)能。全面考核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特别是应对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过程中的政治能力、专业素养和组织领导能力等情况。

  (三)勤。全面考核领导干部的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重点了解发扬革命精神、斗争精神,坚持“三严三实”,勤勉敬业、恪尽职守,认真负责、紧抓快办,锐意进取、敢于担当,艰苦奋斗、甘于奉献等情况。

  (四)绩。全面考核领导干部坚持正确政绩观,履职尽责、完成日常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的情况和实际成效。考核党委(党组)书记的工作实绩,首先看抓党建工作的成效,考核领导班子其他党员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应当加大抓党建工作的权重。

  (五)廉。全面考核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政治责任,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秉公用权,树立良好家风,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反对“四风”和特权思想、特权现象等情况。

  第九条 具体考核内容的确定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及时调整优化。

  第十条 落实新发展理念,突出高质量发展导向,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改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绩考核,因地制宜合理设置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指标和权重,突出对打好重点任务攻坚战的考核,加强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动创新发展、加强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工作的考核,加大安全生产、社会稳定、新增债务等约束性指标的考核权重。

  第十一条 坚持从实际出发,实行分级分类考核。考核内容应当体现不同区域、不同部门、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点。

  第十二条 根据不同岗位职责要求,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担当不作为的具体情形和评价标准,推动工作落实和担当尽责。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可量化、能定责、可追责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目标以及岗位职责规范,作为确定考核内容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平时考核

  第十四条 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日常运行情况和领导干部一贯表现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及时肯定鼓励、提醒纠偏。

  第十五条 平时考核应当突出重点。

  考核领导班子的日常运行情况,重点了解政治思想建设、执行民主集中制、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科学决策、完成重点任务和反对“四风”等情况。

  考核领导干部的一贯表现,重点了解政治态度、担当精神、工作思路、工作进展,特别是对待是与非、公与私、真与假、实与虚的表现等情况。

  第十六条 平时考核主要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管理进行,可以采取下列途径:

  (一)列席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要工作会议,参加重要工作活动等;

  (二)与干部本人或者知情人谈心谈话,到所在单位听取干部群众意见;

  (三)开展调研走访、专题调查、现场观摩等;

  (四)结合党内集中学习教育、纪委监委日常监督、巡视巡察、工作督查、干部培训等进行深入了解;

  (五)其他适当方法。

  第十七条 平时考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形成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等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

  第十八条 建立平时考核工作档案,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作为了解评价领导班子日常运行情况和领导干部一贯表现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年度考核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是以年度为周期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组织开展。

  根据工作需要,各级党委(党组)每年可以选定部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重点考核。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总结述职。召开会议,领导班子总结报告全年工作,领导干部进行个人述职。

  (二)民主测评。根据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的要求设计测评表,由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填写评价意见。参加测评的人员范围,按照知情度、关联度、代表性原则,结合实际确定。

  (三)个别谈话。与领导班子成员、相关干部群众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个别谈话了解情况。

  (四)了解核实。根据需要采取查阅资料、采集有关数据和信息、实地调研等方式,核实考核对象有关情况。

  (五)形成考核结果。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考核结果并及时反馈。

  当年开展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换届考察、巡视巡察的,年度考核可以结合实际适当简化程序。

  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对公共服务部门和窗口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听取公众意见。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一般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优秀是指综合表现突出,出色履行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圆满地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成绩显著。

  良好、称职是指综合表现好,认真履行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

  一般、基本称职是指综合表现勉强达到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或者在某个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有较大问题。

  较差、不称职是指综合表现达不到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或者在某个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出现重大错误。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结合实际,制定考核等次具体评定标准。

  第二十二条 担任多项职务的领导干部,一般在承担主要工作职责的单位进行考核,对兼任的其他工作以适当方式进行了解。

  新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按照现任职务进行考核,注意了解在原任职岗位的工作情况。

  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在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其交流任职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援派或者挂职锻炼的领导干部,由当年工作半年以上的地方或者单位进行考核,以适当方式听取派出单位或者接收单位的意见。

  本年度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领导干部,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

  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受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其年度考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 专项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专项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完成重要专项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应对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的工作态度、担当精神、作用发挥、实际成效等情况所进行的针对性考核。

  根据平时掌握情况,对表现突出或者问题反映较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可以进行专项考核。

  第二十四条 专项考核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明确考核对象、考核内容指标、程序步骤和工作要求等。

  (二)听取考核对象的总结汇报。

  (三)了解核实。采取查阅资料、实地调研、舆情分析、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式,核实印证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审计、信访等部门了解情况。

  (四)形成考核结果。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出评价。

  第二十五条 专项考核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等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

  第六章 任期考核

  第二十六条 任期考核是对实行任期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一届任期内总体表现所进行的全方位考核,一般结合换届考察或者任期届满当年年度考核进行。

  任期考核应当突出对完成届期目标或者任期目标情况的考核。

  第二十七条 任期考核一般应当按照总结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了解核实、实绩分析、形成考核结果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任期考核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等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

  第七章 考核结果确定

  第二十九条 考核结果确定应当加强综合分析研判,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全面、历史、辩证地分析个人贡献与集体作用、主观努力与客观条件、增长速度与质量效益、显绩与潜绩、发展成果与成本代价等情况,注重了解人民群众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真实感受和评价,防止简单以地区生产总值以及增长率排名或者以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得票得分确定考核结果。

  第三十条 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核情况应当相互补充印证,坚持考人与考事相结合,注重吸收运用巡视巡察、审计、绩效管理、工作督查、相关部门业务考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等成果,把敢不敢扛事、愿不愿做事、能不能干事作为识别干部、评判优劣的重要标准,增强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三十一条 考核结果应当全面准确反映考核对象情况,以考核报告、评语、鉴定等形式确定结果的,应当明确具体肯定成绩和优点,指出问题和不足。

  第三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以平时考核结果为基础,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应当在平时考核结果好的考核对象中产生。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领导班子总数的30%,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领导干部总人数的25%。

  领导班子为优秀等次的,其领导成员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可以适当上调,最高不超过30%;领导班子为一般等次的,其领导成员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不得超过20%,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领导班子为较差等次的,其领导成员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不得超过15%,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成效不明显的;

  (二)干事创业精气神不够,拈轻怕重、患得患失,不敢直面矛盾、不愿动真碰硬,不担当不作为的;

  (三)受到上级党委和政府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的;

  (四)工作实绩不突出的;

  (五)组织领导能力较弱,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不好的;

  (六)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不力,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在上级党组织开展的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中,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综合评价等次未达到好的,其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较差等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上出现问题的;

  (二)不执行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运行状况不好,不能正常发挥职能作用,领导干部闹无原则纠纷,影响较差的;

  (三)责任心差、能力水平低,不能履行或者不胜任岗位职责要求,依法履职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敷衍塞责、庸懒散拖,作风形象不佳,群众意见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不坚守工作岗位,擅离职守的;

  (六)其他原因应当确定为较差或者不称职等次的。

  第三十五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经综合分析给予容错的,应当客观评价,合理确定考核结果。

  第三十六条 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核或者申诉。

  第八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三十七条 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严厉治庸治懒。

  第三十八条 考核结果采取个别谈话、工作通报、会议讲评等方式,实事求是地向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反馈,肯定成绩、指出不足,督促整改,传导压力、激发动力。

  第三十九条 依据考核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一)领导班子作出重要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记功、授予称号,给予物质奖励;

  (二)领导班子表现突出或者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嘉奖;

  (三)领导班子运行状况不好、凝聚力战斗力不强、不担当不作为、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应当进行调整;

  (四)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应当责成其向上级党组织写出书面报告,剖析原因、进行整改;

  (五)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为较差或者连续两年为一般等次的,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整。

  第四十条 依据考核结果,激励约束领导干部:

  (一)领导干部作出重大贡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记功、授予称号,给予物质奖励;表现突出或者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嘉奖;连续三年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

  (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年度考核奖金、晋升工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

  (三)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限期改进。

  (四)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五)不参加年度考核、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或者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该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务职级的任职年限,不计算为晋升工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六)领导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调整。

  第四十一条 依据考核结果加强干部教育培养,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对领导干部进行调学调训、安排实践锻炼,补齐能力素质短板。对有潜力的优秀年轻干部加强针对性培养。

  第四十二条 考核中发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存在问题的,区分不同情形,予以谈话提醒直至组织处理;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领导干部考核形成的结论性材料,应当存入干部人事档案。

  第九章 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职责。

  党委(党组)承担考核工作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第四十五条 考核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以及胜任考核工作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知识,公道正派,组织纪律观念和保密意识强。考核人员按照规定实行公务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党委(党组)可以组建和派出考核组。考核组组长根据每次考核任务确定并授权,应当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坚持原则、敢于担当。

  第四十六条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

  考核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全面客观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公道公平公正地对待和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考核人员应当在考核材料上签名,对考核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七条 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应当严肃认真、稳妥审慎,注意与日常工作相协调、相促进。根据不同考核对象和考核任务,改进创新考核方法,充分发扬民主,多到基层干部群众中、多在乡语口碑中听取意见、了解情况,坚持在现场看、见具体事,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了解核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现实表现。

  第四十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考核工作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考核,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四十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考核工作与其他业务考核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整合考核力量,归并考核项目和种类,严格控制“一票否决”事项,防止多头考核、重复考核。

  第十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五十条 考核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搞形式、走过场;

  (二)不准隐瞒、歪曲事实;

  (三)不准弄虚作假;

  (四)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五)不准泄露谈话内容、测评结果等考核工作秘密;

  (六)不准凭个人好恶评价干部、决定或者改变考核结果;

  (七)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

  (八)不准干扰、妨碍考核工作;

  (九)不准打击报复干部和反映问题的人员。

  第五十一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对待和接受组织考核,如实汇报工作和思想,客观反映情况。

  对不按照要求参加或者不认真配合考核工作,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五十二条 对不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考核、考核工作失真失实造成严重后果、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考核工作中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考核工作纪律等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成员、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按照有关纪律和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十四条 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认真受理有关举报、复核、申诉,严肃查处违反考核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党委和政府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9年4月7日起施行。1998年5月2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2009年7月1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信访绩效考核,信访绩效考核资料目录模板插图

  读了文章信访绩效考核,信访绩效考核资料目录模板有什么相关的感受或者感悟没,都可以联系我们叙说。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