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绩效考核是对公务员工作表现进行评价和奖惩的一种制度,是激励公务员积极工作、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为了规范公务员绩效考核工作,制定本规则。

1. 考核指标应当符合公务员工作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量化性。

2. 考核指标应当分为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定性指标主要从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工作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价,定量指标主要从工作完成情况、工作进度、工作成果等方面进行评价。

3. 考核指标应当与公务员的岗位职责相对应,不得设置无关指标或重复指标。

1. 考核程序应当公开、公正、公平。考核工作由考核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机构应当由三人以上组成,其中应当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人员。

2. 考核程序分为自评、部门考核和综合考核三个环节。自评环节公务员应当如实填写自评表,并提交给部门考核人员;部门考核环节主要由部门领导对公务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价;综合考核环节由考核机构对公务员的自评表和部门考核表进行综合评价。

3. 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公务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考核机构提出申诉,考核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1. 对于考核评价优秀的公务员,应当给予奖励,包括表彰、晋升、薪资增长等;对于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公务员,应当给予惩戒,包括责令改正、降职、辞退等。

2. 对于考核评价一般的公务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奖励或者惩戒。

3. 奖惩应当与考核评价结果相对应,不得出现评价优秀而奖励不足、评价不合格而无任何惩戒的情况。

本规则的制定,旨在规范公务员绩效考核工作,激励公务员积极工作,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各级机关和公务员应当认真遵守本规则,做好绩效考核工作,为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和推动工作顺利开展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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